导论
上编传统中国法制
第一讲中国历史演进综述
第一节中国国家的起源与周代封建制(—公元前八世纪)
第二节第一次社会大转型(公元前八世纪—前一世纪)
第三节帝制中国(公元前三世纪—十九世纪中晚期)
第四节第二次社会大转型(十九世纪中叶至今)
第二讲周代分封制下的贵族法制
第一节周代的设官分职
第二节周代法制(一):礼
第三节周代法制(二):刑
第三讲帝制法制之演变
第一节帝制法制的奠基:秦代法制
第二节中国帝制法制的初步形成:两汉法制
第三节帝制法制的成熟:唐代法制
第四节君权强化引起的帝制法制再变化:宋明法制
第五节变革前夕的帝制法制:清代法制
第四讲皇帝制度与传统法制
第一节皇帝制度的建立与变迁
第二节皇帝与立法
第三节皇帝与司法
第五讲帝制法制的目标:以“治吏”实现“吏治”
第一节选官制度
第二节官制设置与监察制度
第三节官箴书与《戒石铭》
第四节帝制法制的“简”与“繁”
第六讲帝制法制的功能:教化与威慑
第一节儒家思想法制化
第二节教化:追求“无讼”理想
第三节现实威慑:刑网的编织
第四节教化和威慑之关系
第七讲帝制中国的立法制度
第一节立法机构
第二节法律形式
第三节法律解释
第八讲帝制中国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央专门司法机构
第二节地方司法机构
第三节司法人员
第四节重要诉讼制度
第九讲帝制中国的儒学、律学教育
第一节法律人员的儒学教育
第二节法律人员的律学教育
第十讲传统婚姻、承继法制
第一节婚姻制度
第二节承继法制
第十一讲家法族规、乡约与民间自治
第一节家族治理与家法族规
第二节乡约
第三节帝制中国晚期的民间自我治理实践
下编向民主法治迈进的近代中国法制
第十二讲近代中国法制转型的动因
第一节三千余年一大变局
第二节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讲近代中国的宪政
第一节近代中国宪政之肇端——晚清预备立宪
第二节民初宪政(1912—1928)
第三节党治下的“训政”与“宪政”
第四节“有宪法无宪政”的历史反思
第十四讲刑事法制的近代变迁
第一节近代中国刑事法典的编纂
第二节刑事法基本原则的变革
第十五讲近代中国的私法
第一节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
第二节近代中国的商事立法
第三节近代私法的基本特点
第十六讲诉讼与司法制度的近代变革
第一节近代中国诉讼立法
第二节近代中国的司法机构
第三节近代中国的法官与司法党化
第四节近代中国的律师与陪审制度
结语近代中国的法治转型
索引
后记
一、 何谓“中国法制史”
作为法学院学生,为什么要研习“中国法制史”?这是同学们自然会问的第一个问题。最简单的答案就是它是必修课,跟我们计算绩点、保研、就业有密切关系,因此要学。这么回答也对,但我们还要问,我们法学课程这么多,为什么教育部门会把它定为必修课?其中原因,我不能准确探知,也没这个必要。作为这门课的老师,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要回答“为什么”,必须大致搞清楚“是什么”这一先决问题。很多时候,你真正了解了“是什么”,“为什么”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里还需引申一句:倘若我们仅仅满足于了解“是什么”,自然是不够的。但如果还没有搞清楚“是什么”,便急于解释“为什么”,那无论你解释得如何头头是道,也总不免令人怀疑你那个所谓的“道”,不过是“心造的幻影”
参考朱维铮:《研究历史观念史的一部力作(代序)》,载饶宗颐:《中国史学上之正统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
。具体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先必须大致了解其研习对象。顾名思义,“中国法制史”的研习对象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这里有三个关键词:中国、法律制度和历史。
图1西周何尊铭文,圈内为“宅兹中国”字样
什么是“中国”?这个词我们经常用,主要是个政治概念。目前所知“中国”一词较早出现在公元前11世纪西周成王时期的青铜器何尊铭文中,该铭文记载了成王营建东都洛阳的史实,有“隹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曰:余其宅兹中国,自兹乂民”。
徐中舒主编:《殷周金文集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5页。青铜器何尊于1963年在陕西宝鸡出土,刻有长达12行122字的铭文,现藏于宝鸡博物馆。何尊铭文的大意为:成王五年四月,周王朝开始在成周营建都城,对武王进行丰福之祭。周王于丙戌日在京宫大室中对宗族小子何进行训诰:何的先父公氏追随文王,文王受上天大命统治天下。武王灭商后则告祭于天,以此地作为天下的中心,统治民众。周王赏赐何贝30朋,何因此作尊,以为纪念。
在这里,“中国”指的是以洛阳盆地为中心的中原地区。《尚书·梓材》有“皇天既付中国民”一句,同时出现了“皇天”“中国”和“民”三个概念,表明周王自认为皇天将民交给中国,因此要举行祭典。《诗经·大雅·生民之什·民劳》:“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
大致意思是:老百姓也劳苦够了,求得可以稍稍安康。周王能否爱京师之民以安天下四方?
这里“中国”与“四方”相对,是周人对自己居住地域的称谓,他们认为自己位于大地的中央,而四周的民族则分别被他们称为蛮、夷、戎、狄。故“中国”一词原指中原,随着中原不断向边陲扩散,同时边陲也不断向中原汇聚,中国的范围也就与日俱增,其意义几同天下。
参考汪荣祖:《明清史丛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刘邦建立汉朝,陆贾将之视为“统天下,理中国”
(汉)班固撰:《汉书》(第七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112页。
之大事。故自汉朝以来,“中国”一词逐渐演变成为正统朝代之指称。如在南北朝时期和宋代,对峙双方都自称“中国”。但各朝代并不把“中国”作为国名使用,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才将“中国”作为“中华民国”的简称正式使用,使其首次成为具有近代国家概念的正式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简称“中国”。故可说,“中国”是中华民族生长发展过程中一种自觉的自我意识,“中国”与中华民族同具永久生命,而为中国人整体性的基本表征。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中国”所指称的空间外延不断变化,是在与外部世界相联系中成长或者说逐步成熟起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梁启超把中国史划分为三阶段:“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和“世界之中国”,他说:
第一上世史,自黄帝以迄秦之统一,是为中国之中国,即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也……第二中世史,自秦统一后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为亚洲之中国,即中国民族与亚洲各民族交涉繁频竞争最烈之时代也……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是为世界之中国,即中国民族合同全亚洲之民族,与西人交涉竞争之时代也。
梁启超:《中国史叙论》,载《饮冰室文集》(第三册),吴松等点校,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6—1627页。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在与周边民族、亚洲各民族甚至与世界各民族相互交往、学习、借鉴过程中发展成熟起来的,故我们在研讨“中国法制史”时既要注意中国法制的主体性,又要认识到外部世界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法律制度或者说法制是什么?简单说就是形成了制度的法律。先来看什么是法律。大家都熟悉马克思主义教科书关于法律的定义,它侧重从阶级对立的角度来强调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自有其道理,但可能不全面。因为法制除了国家法,还有社会法、民间法这些不具国家强制性或者国家强制性不够明显的部分。
我以为,法律是人类为追求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的规则表达,是达致真善美生活的重要制度手段。法律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大致包括:1 人为什么需要法律?2. 法律的内容与权威取决于什么?3. 法有善恶吗?什么法律是好的或正当的?4.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是什么?5. 人应当如何生活?6. 法律与人的自我实现及其生活的意义有什么关系?
在西方,有不少思想家思考并回答了这些问题,受这些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法律制度,从而拥有了自己的法律传统。中国自近代以来,大规模继受西方法制文明,尤其是大陆法系。由于中国传统法制和西方法制根本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文化系统,其间差异不可以道里计,这就导致我们固有法律传统的根本断裂,从而今天的我们在理解传统法制时碰到了大困难。
本书以中国历史上的法为脉络,以“治吏”思想为视角和宗旨,专题式地描述了传统中国贵族法制、帝制法制的不同形态内容,以及近代向民主法治转型的艰难探索历程。本书内容不局限于传统法制史的律典刑制,更涵盖了从官制,礼制,学制等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内容,紧密围绕着“治吏”宗旨,将思想与制度紧密结合,从历史深处全面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是一部综合性的中国法律史讲义。本书力图以晓畅明白的语言,丰富准确的材料,引导学生在了解传统中国法“是什么”的基础上,能进一步思考其演进历程得失这个“为什么”的问题,及其近代转型之艰难曲折。
李启成,法学博士,重庆奉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近代法,著有«外来规则与固有习惯———祭田法制的近代转型»«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华法史三千年:法律思想简史》(与李贵连教授合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制史研究»(台湾)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中国法律史讲义》分上下编共计十六讲,系统论述了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全面阐述了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有别于以往的法制史教材,该书融制度史和思想史于一体,按照专题形式进行讲授,且书中大量引用了古代文献资料,并做了言简意赅的解释,非常有利于学生自我学习。该书的出版,一方面为目前的法制史教材市场,带来了一股清流,另一方面这种讲授式教材,尤为适合学生自我学习,以及普通读者了解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