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1
第一章 法律行为、法律性质与民法债编修正
一、 前言
二、 解决学说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争议之修正
三、 债编修正之检讨
四、 结论
第二章 民法侵权行为法体系之再构成
——“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一、 导论
二、 意外事故损害赔偿法之发展
三、 “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四、 结论
第三章 “台湾民法”百年
——以财产法之修正为中心
一、 前言
二、 物权法之发展
三、 侵权行为法之发展
四、 契约法之发展
五、 展望
第四章 台湾新成年监护制度之修正
一、 前言
二、 成年监护之修正
三、 监护及辅助之宣告
四、 监护人与辅助人
五、 任意监护制度
六、 结语
第五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
——改正试案之理念
一、 前言
二、 以契约为中心之民法(债权法)改正试案
三、 修正之必要性
四、 结语
第六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
——改正试案之体系架构
一、 再法典化
二、 民法总则之命运
三、 债权编架构之调整
四、 启发
第七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
——债务不履行
一、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要件
二、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效果
三、 契约之解消
四、 结语
第八章 从中国台湾债编修正看日本债权法改正
一、 “民法”债编修正
二、 契约法修正之必要性
三、 债权法改正之特色
四、 结语
第九章 《日本民法》对“民法”之影响
——以财产法为中心
一、 前言
二、 日治时期的“民法”
三、 《日本民法》及学说之继受
四、 日本债权法改正——东亚契约法新典范
第十章 学习民法的感想
一、 初习民法
二、 民法学习的目的
三、 法律学习与法律体系
四、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在契约自由原则支配下,契约规定多为任意规定,当事人得以契约排除任意规定之适用,并使用定型化契约成立无名契约。社会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立法者本来就无法一网打尽,而仅能弱水三千取一瓢饮,择要有名契约化,其余均仍须善用契约自由原则与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契约一般法律原则方面,依附在债之一般理论下之契约法理论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学习与其主要规范对象之生活事实脱离,也无法培养解决问题之能力,更无法彰显契约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法律规范上之独特地位。在际商事交易与国家多数人共信共守之契约法形势下,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触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之契约自由原则,不无斟酌余地。
本书将我国台湾民法与日本的债权法作了多方面比较,作者认为日本民法对台湾民法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德国民法。本书对研究民法比较法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有较大启发意义。
陈自强,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兼副院长。主要著作:《无因债权契约论》、《民法讲义1:契约的成立与生效》、《民法讲义2:契约的内容与消灭》、《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等。
本书对照台湾近年修订民法与日本民法之债权法,观察二者在全球契约化大背景下,如何调整各自的民法理论,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本书是作者研究台湾民法、德国民法及日本民法后的体会,更是作者在三个研究报告基础上的扩展成果。
本书作者为台湾民法学的知名学者,所介绍书中之理论也为民法学研究的前沿学说。本书对读者学习研究我们的近邻日本及祖国台湾的民法债权理论有较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