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欧洲合同的发展001一、基本理论001二、合同法与经济秩序007三、欧盟合同法011四、一部《欧洲合同法》?014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内容第二章合同磋商与合同订立023一、当事人合意023二、要约025(一)要约的确定性026(二)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之意思027(三)要约的生效028(四)要约的失效029三、承诺034(一)承诺表示034(二)以行为表示承诺037(三)被修改的承诺041(四)迟到的承诺044四、中断合同磋商的责任046第三章合同内容的确定性056一、导论056二、案例群组058第四章确定性认定标准065一、概述065二、作为有效要件的“原因”069三、赠与073(一)大陆法中的形式要件073(二)英美法中的对价学说075(三)完成的赠与076(四)形式无效赠与承诺的履行078四、其他无偿交易084(一)一般保证合同(德:Bürgschaftsvertrge)085(二)财产使用合同(德:Gebrauchsüberlassungsvertrge)086(三)事务处理合同087(四)合同要约088(五)合同变更088五、受法律约束的意思092六、小结097第五章形式规定101一、导论101二、形式的目的104三、形式的种类106四、处罚108(一)证人证言的排除108(二)无效性111(三)其他处罚117五、格式无效合同的维持118第六章合同解释125一、导论125二、“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126三、客观解释129四、解释的准则136五、补充的合同解释139第七章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合同150一、导论150二、给付与对待给付不等价153三、对个人和经济行动自由的限制163四、违反法律规定169五、给付的返还请求173第八章不合理合同条款的控制181一、问题181二、法院对不合理合同条款的控制185三、立法者的选择189四、预防性控制201第九章错误206一、导论207二、因错误而撤销的适用范围210(一)因错误而撤销不得脱离合同而单独存在210(二)因错误撤销与合同责任211三、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215(一)历史沿革215(二)关于物之特性或人之身份的错误217(三)被诱发的错误227(四)可识别的错误229(五)共同错误231(六)一部欧洲错误法?233四、因错误而撤销的法律后果239第十章欺诈与胁迫241一、欺诈241(一)构成要件241(二)通过必要披露的不作为进行欺诈245(三)第三人欺诈行为255(四)损害赔偿258二、胁迫259(一)胁迫与乘人之危259(二)胁迫的构成要件260(三)第三人胁迫265第十一章撤销权267一、导论267二、撤销权的要件和理由268三、撤销的后果272第二部分合同的法律救济第十二章实际履行请求权277一、导论277二、各国法律制度的解决方案278(一)大陆法系278(二)普通法系284三、欧洲的统一规定288(一)实际履行请求权288(二)补充履行请求权294四、有效违约(德:Der effiziente Vertragsbruch)299第十三章解除合同303一、导论303二、利益状况305三、不同模式的解决方案307四、前提条件316五、合同的清算334第十四章损害赔偿339一、不履行合同341二、归责343三、不履行与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362四、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范围371第十五章嗣后情势变更下的责任免除391一、导论391二、解决方案393三、国际规则404第三部分第三人参与合同第十六章代理411一、历史沿革与经济意义411二、法定代理416三、代理权的授予、权限和消灭418(一)代理权之授予419(二)代理权之默示授予420(三)代理权授予的形式421(四)代理权的权限423(五)代理人的自我交易426(六)代理权的消灭428(七)代理权的不可撤回性430四、无权代理432(一)委托人的追认432(二)表见代理434(三)代理人的责任438五、代理的效果439(一)显名代理440(二)隐名代理442第十七章利益第三人合同449一、历史沿革与经济意义449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455(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455(二)保护第三人合同459(三)第三人基于其他基础的合同请求权462(四)有利于第三人的责任限制467三、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果470(一)受约人的权利470(二)承诺人的抗辩470(三)第三人权利的事后撤销或变更471第十八章让与474一、历史沿革与经济意义474二、有效让与的前提条件479(一)债权让与的实质有效性480(二)不可让与债权481(三)形式规定490(四)优先权冲突493三、让与之效果496(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关系496(二)债务人保护498缩略语503案例索引(普通法系国家法院)519关键词索引531译后记543
前言 当一个作者声称其著作的主题“难以理解”时,这通常——正如萨维尼所言——是对自己作品的“初步讴歌”。不过,也许“欧洲合同法”仍然可以说是一门“艰深”的学科。“合同法”的含义或许还比较明确,但当谈到“欧洲合同法”时,人们不免会产生困惑,到底什么是“欧洲合同法”呢? “欧洲合同法”指的是那些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合同法规则。在这个领域,是否存在着共同的欧洲法律结构?是否有普遍被接受的规则?如何来表述这些规则?当然,本书也不能忽视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但会将它们视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主题的地方变体。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将看到各国的实际解决方案是否有共同点或者是否非常相似,以至于可以谈论一个共同的欧洲合同法。当然,这样的法律不在任何地方“生效”,没有任何欧洲法院能够“适用”它,因此可以说它只是一种虚拟的存在。尽管如此,对欧洲合同法的描述可以在统一国际法的制定、解释、国家法律制度改革以及在培养年轻的欧洲法律专业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正是因为最后一个原因,本书不能过于厚重。因此,它只涉及合同法的主要特征,而没有涉及那些虽然也属于合同法的一部分,但重要性不及其他领域的问题,比如法律行为能力、抵销或时效等。本书的脚注也仅限于简要的参考文献,有兴趣进一步阅读的读者可以利用脚注查阅更多的文献和判例。 本书首次出版于1996年,现已被翻译为多种语言。 由于当时尚不完整,因此一直有人要求将其更新和完善。本书在此次出版中完成了这一工作,包括了之前未涵盖的章节——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以及因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问题本来应该由Axel Flessner编写为本书的第二卷。但他现在计划更全面地阐述这些问题从而作为独立的作品出版,该作品也将由Mohr Siebeck出版社出版。这本书之所以“困难重重”,是因为在其编辑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常见的技术问题。如果不是Angelika Okotokro女士和Andrea Jahnke女士在电子数据处理过程中技术娴熟,引导我克服各种困难,我是不可能完成这些工作的。在此对她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海因·克茨德国汉堡2014年11月
1.作为一本开创性著作,原著入选2015年“德国年度法学图书”。2.深度挖掘欧洲不同法系国家合同法的历史沿革、理论脉络和制度操作,为读者呈现一幅关于合同法在欧洲主要国家发展变化的全景图。3.本书特点:(1)极强的实用性;(2)宽阔的研究视野;(3)丰富的合同法议题。4.作为欧洲私法领域的重要作品,被翻译为意大利语、英语、日语等多种语言,传播广泛。5.本书的目标并非希望创造一种重启欧洲合同法的冲动,而是通过大量的相关文本,勾画出欧洲合同法的复杂图景,为这项工作指明前进方向,但不是具体道路,同时也为读者呈上一本同时具有合同法之躯体与灵魂的画作。
[德]海因?克茨 (Prof. Dr. Dr. h. c. mult. Hein D.K?tz),1935年生于Schneidemühl(今波兰皮拉)。1962年于汉堡获得博士学位,1970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71年至1978年执教于德国康斯坦茨大学(Universit?t Konstanz),其间于1975年至1978年兼任卡尔斯鲁厄州高等法院(OLG Karlsruhe)法官,1981年至1998年执教于汉堡大学(Universit?t Hamburg)。曾任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1978年至2000年)、汉堡博锐思法学院(Bocerius Law School)创始院长(2000年至2004年)。克茨教授是德国比较法学的领军人物,除本书外,他的代表作还有《德国合同法》《比较法导论》(与茨威格特教授合著)。译者简介:李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新传学院讲师,德国汉堡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债法、数据法。张飞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理论、竞争法、数据法。
本书将“欧洲合同法”定义为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共同准则:有效的合同如何成立?根据哪些规则判断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履行合同、退出合同、撤销或终止合同,或者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在合同法领域能否找到欧洲共同的结构?是否存在普遍接受的规则?考虑到《欧洲合同法原则》或《(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的建议,应如何制定这样的规则? 对于这些问题,本书详细论证了欧洲主要国家法律体系的解决方案,为比较法上的讨论和法学教育奠定了基础。作为一本开创性著作,原著入选2015年“德国年度法学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