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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链接——
人工智能技术
中的法律问题如何从反垄断法角度审视人工智能韩伟00
人工智能时代下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曾雄0
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
——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张玉洁0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定性的知识产权法哲学证成
朱艺浩0
学术BBS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限制规则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协助执法义务苏青0
个人数据匿名化法律标准明晰
——以《网络安全法》第42条为中心金耀0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韩旭至0
论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保留与限制廖继博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的障碍与选择:以软法
为路径冯硕
我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现状及问题吕磊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刑事责任
——兼论刑事责任与非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
敬力嘉
网络风险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黄珊珊陈文昊
网络表情包产业发展困境与著作权治理研究金超
信息窗口
台湾地区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与思考张玮心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升级对中国的影响林敏浩
韩国互联网广告监管研究报告黄宇宸周辉
案例收藏夹
论美国专利法下“首次销售规则”理论基础之演变
张晓
FRAND进路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
——2017年英国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之评思
徐美玲
网络版权保护亟须平衡理念的回归
——评VidAngel禁令案初萌
信用卡网络支付服务市场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从U.S. v. VISA案说起曾田
编者手记
人工智能,是幸福还是威胁?朱艺浩
当火星车SPIRIT与OPPORTUNITY发出的信号把火星上的信息清晰地传递给地球时,地球上中国这一隅的人们正在做些什么呢?
时间已经进入了21世纪。遥想秦砖汉瓦流传至今仍不失其实用价值;罗马法学代代承接在现世依然光彩耀人。“不了解历史等于失去了一只眼睛;仅了解历史却等于失去了两只眼睛”,这句20世纪出自“IP World”上的话,我感到很有哲理。“王母桃花千遍红,彭祖巫咸几回死”,古人尚知历史不是停滞的,何况今人。
有幸的是,中国始终有一批人是睁着两只眼睛做事的。其结果是中国的载人卫星也冲出了大气层,这虽然离登月及登火星还有差距,但毕竟在缩小着这个差距。同时,中国的互联网终端用户已列世界第二,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比,我们的差距缩小得更快。
信息技术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相应的立法与法学研究。不断呈现给读者的《网络法律评论》,正是在这一领域耕耘的人们着眼于现实,着眼于应用,着眼于对策而作出的成果。无论闭上两眼或只睁一眼,均很难在这一领域有像样的成果出来。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国家名义发表的《俄罗斯信息安全学说》就把“信息财产”作为当代最重要的财产提出,并号召国人更充分地利用(主要指处理及传递)信息财产。但俄罗斯的“学说”只停留在了纸面上,因其并无实际能力充分利用信息财产,故其“学说”的影响并不很大。21世纪初日本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重提该“学说”中的上述理论,影响则“响”到了全世界都能听到。原因是日本的“大纲”绝非停留在纸面上,它实实在在地正付诸实施,从而必然影响其他国家,尤其是其贸易竞争对手和近邻中国。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信息,对其利益的所有(ownership)与持有(hold),对其本身的处理(包括复制、改编、翻译等),是知识产权法早就在规范的。只是在信息技术(今天主要指信息处理技术与信息传递技术)发展到数字网络时代的今天,早就存在的知识产权不得不“与时俱进”。同时,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已远远不限于知识产权范围。不过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顽固地”坚持把一大批与知识产权无关或无直接关系的网络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中的CA认证之类)纳入它的规则之中;又由于欧盟“奇特地”始终把一大批仅仅与数字网络有关的立法问题(如“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规范指令”等)纳入其“知识产权”立法范围,所以在国际学术界中,知识产权与网络总有难解之缘。北大及其他教研单位的中国学者,将网络法结合知识产权,又不限于知识产权进行研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欧盟的做法,似乎是“不谋而合”的。
本书包括了对我国网络法律的发展动向及国际上较新研究成果的介绍。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我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担任政府多个部门的法律顾问专家。
本书包含了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网络法学的研究者以及司法系统的法官和部分网络企业的实务工作者的有关网络法律的相关文章,全书从多个角度、从理论到实践讨论了网络法律学科中的重点问题,介绍了我国网络法律的新的发展动向以及国际上新的研究成果,并对国内外的新的网络法的重点案例进行了介绍,使读者不仅对网络法律的理论有所了解,也对实践中的发展有了一定的认识。全书充分体现了网络法新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对了解我国网络法律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