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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刑法小全书

丛书名

作者陈兴良、刘树德、王芳凯,刘树德,王芳凯 编

版次1

书号35058

ISBN9787301350584

字数3396千字

开本

页数1600

出版年2024

定价¥288

简目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0003第二章犯罪0019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0019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0043第三节共同犯罪0049第四节单位犯罪0057第三章刑罚0065第一节刑罚的种类0065第二节管制0073第三节拘役0087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0091第五节死刑0094第六节罚金0102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0106第八节没收财产0110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0114第一节量刑0114第二节累犯0127第三节自首和立功0131第四节数罪并罚0147第五节缓刑0155第六节减刑0168第七节假释0182第八节时效0198第五章其他规定0207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0225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0241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355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0355第二节走私罪0399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0434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0473第五节金融诈骗罪0562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0598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0624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066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0718第五章侵犯财产罪082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0912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0912第二节妨害司法罪1058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105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116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131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154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04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252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265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1283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306第九章渎职罪1369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442附则案例索引1479主题词索引1525详目详目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第二条【刑法的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第八条【保护管辖原则】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十二条【从旧从轻原则】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的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老年人犯罪】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管制刑的执行】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劳动报酬】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计算与折抵】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条件与核准程序】第四十九条【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一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决定根据】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第八节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第六十条【正当债务的偿还】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第六十二条【从重、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与计算】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社区矫正与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对本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第九十五条【重伤】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第一百条【前科报告义务】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适用】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的其他情形及其处罚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规定】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共犯】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犯罪的处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第一百八十五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九条【删除】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相关发票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相关犯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规定】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三百五十六条【再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规定】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及其数量计算】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特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罚规定】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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