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高见泽磨001序/髙見澤磨001引言/第一章清朝末年的司法费/ 第一节司法费的诞生/ 第二节司法费之司法收入/ 一讼费/ 二状纸费/ 三罚金/ 四其他收入/ 第三节司法费之司法支出/ 一按察司与提法司/ 二发审局/ 三监狱/ 四审判厅筹备处及审判研究所/ 第四节司法支出之审检厅费/ 一审检厅准备费/ 二审检厅运营费/ 三审检厅费的来源/ 第五节各省审检厅费的筹措之方/ 一审检厅费的足与不足/ 二地方变通之策/第二章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费/ 第一节北洋政府的国库收支/ 第二节司法费收支/ 第三节司法费整备/ 一审检厅废止与司法费削减/ 二司法收入的整理/ 三经费流用/第三章清朝末年的司法人员/ 第一节司法人员之必要人数/ 一京师各司法机关/ 二地方各省审检厅/ 三省城及商埠审检厅/ 第二节司法人员选拔与任用/ 一司法官考试实施前人员选任/ 二司法人员的培育/ 第三节司法官考试与录取/第四章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人员/ 第一节中华民国成立与司法人员改组/ 一中华民国成立与清末留任司法旧员/ 二京师司法人员改组/ 三地方司法人员改组/ 第二节司法官考试严格化/ 一甄拔司法人员考试/ 二司法官考试/ 第三节审检厅裁撤与司法人员供需/第五章清朝末年的审判制度/ 第一节清代审判制度/ 一清代常规审判制度——逐级审转复核制/ 二清末新式审判制度——四级三审制/ 第二节清末刑事审判程序/ 一京师刑事审判程序/ 二顺天府刑事审判程序/ 三地方刑事审判程序/第六章北洋政府时期的审判制度/ 第一节民国初年审判厅状况及整备/ 一民国初年审判厅状况/ 二司法机关整备与审判厅裁撤/ 第二节北洋政府时期刑事审判程序/ 一京师刑事审判程序/ 二地方刑事审判程序/第七章覆判制度的适用/ 第一节覆判的制度设计/ 第二节清末覆判制度适用/ 一覆判制度的实施/ 二覆判制度与审判程序/ 第三节北洋政府时期覆判制度的发展/ 一民初一般刑事审判程序/ 二北洋政府建立之初的覆判制度(1914年以前)/ 三1914年之后的覆判制度/结语/参考文献
娜鹤雅,祖籍内蒙古赤峰。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历史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历史学硕士,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在《历史研究》、《清史研究》、《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日本)、《国家学会杂志》(日本)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近代中国逐步实现了司法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到审判程序都脱离了行政框架而“另立门户”,但在行政体系之外重造审判体系不仅会带来司法资源的紧张,也必然会造成新旧审判制度与程序间的冲突。本书在对清末民初司法改革“缺钱少人”这一“共识”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了该时期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的传统与近代化,探讨了近代化过程中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在制约行政兼理司法以及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呈现出的司法功能与价值,提出了传统同样可作为司法资源为司法改革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