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编民 法 总 论
第一章民法本论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民法的体系
第五节民法的邻居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民法的解释
第九节民法的作用:社会进步、人的发展与现代民法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五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六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人身权
第四节自然人监护制度
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住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人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说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法人机关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节营利法人
第七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节特别法人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合伙的概念与种类
第三节合伙的成立
第四节合伙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合伙能力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六节入伙、退伙与合伙的终止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说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款
第八章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代理
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说
第二节代理权及其行使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九章民事法律关系的限制:时间
第一节期限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除斥期间
第四节权利失效期
第二编物权
第十章物权通论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物权法的体系与意义
第三节物权的种类
第四节物权的客体
第五节物权的效力
第六节物权的变动
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
第三节共有
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六节相邻关系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说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第六节典权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说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十四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制度概说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总论
第一节债与债权
第二节债的发生
第三节债的分类
第四节债的履行
第五节债的保全
第六节债的担保
第七节债的移转
第八节债的消灭
第十六章合同之债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七节违约责任
第八节合同解释
第十七章法定之债(一):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说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十八章法定之债(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说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四编侵权责任
第十九章侵权责任概论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说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十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一节加害行为
第二节损害事实
第三节因果关系
第四节过错
第二十二章数人侵权
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共同加害行为
第三节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节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
第一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
第二节产品责任
第三节高度危险责任
第四节环境污染责任
第五节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第六节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七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节监护人责任
第九节医疗侵权责任
第十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一节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第十二节网络侵权责任
第十三节用人者责任
第二十四章侵权民事责任
第一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适用
第三节侵权损害赔偿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术语索引
第二版序言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2782票赞成高票通过,从而吹响了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号角,也使得本书的修订成为必要。
《民法总则》是未来整部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起到了统率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与先前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相比有许多创新之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民法总则》;在既有民法基本原则之外,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增加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将习惯增列为民法的法源之一;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突破;将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到8岁;建立了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及对临终关怀具有重要操作价值的预先指示制度等,体现了民法对人“从摇篮到坟墓”予以充分关怀的人文主义精神。法人制度中区分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设立特别法人,承认非法人组织一定情况的民事主体地位,满足现实生活中对企业形态多样化的需求。初步列举了重要的民事权利类型,特别强调了信息化时代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与有体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为未来民法典分则的起草奠定了基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使其本质回归到意思表示,这一点笔者在1996年即撰文呼吁,该变化将有利于鼓励民事主体自主自为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积极性;法律行为制度部分还调整了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进一步完善了代理规则。诉讼时效制度将一般诉讼时效由两年调整为三年,并吸收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有较大的变化,以适应社会生活的新情况。
以上诸多创新之处,在民法典尚未形成,《民法通则》仍然有效,又面临众多民事单行法的情况下,使得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尤为复杂。本书尽可能吸收学界观点,勉力形成本书的第二版,不当之处,请读者诸君不吝赐教。本书的修订得到了我的博士生杨旭同学的协助,得到邓丽华编辑的专业校订,在此一并致谢!
本书借鉴德国民法的理论和制度,系统讲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和基本体系。作者认为,掌握法律概念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犹如“练功”过程中的“基本功”,基于此理念,本书稳扎稳打,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帮助学习者切实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从而达致法律人的 第 一 层能力——法律智识能力,进而形成法律思维能力和争议解决能力。
申卫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系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德国私法。
本书包括四编:总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借鉴德国民法的理论和制度,系统讲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和基本体系。作者认为,掌握法律概念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犹如“练功”过程中的“基本功”,基于此理念,本书稳扎稳打,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帮助学习者切实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从而达致法律人的 第 一 层能力——法律智识能力,进而形成法律思维能力和争议解决能力。
第二版根据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修订。